嘉峪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处一起通过小红书APP售卖“韩国处方减肥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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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05:42

“不节食不运动,无伤害见效快,轻松月瘦20斤”,这些特效减肥药广告,你听说过吗?你为这样的“减肥药”心动过吗?这些减肥药真的能健康减肥吗?其实这些五颜六色的所谓“减肥药”大多是从境外非法流入我国,很多含有国家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不仅成本低廉、成分不明,长期服用会严重损害中枢神经、心脑血管,产生依赖性,与吸毒无异,服用这类特效减肥药后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近日,嘉峪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处一起通过小红书APP售卖“韩国处方减肥药”案件。2024年4月,嘉峪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居民举报称从网上购买了一款韩国处方减肥药,在服用后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怀疑其中含有违禁成分,遂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民警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其服用的减肥药进行了检验鉴定。经鉴定,该款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国家管制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咖啡因(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成分。随后,公安机关顺线追踪,将售卖减肥药的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杨某、刘某、徐某四人抓获归案,成功查获含有麻黄碱和咖啡因成分的减肥药6万余粒。

经查,徐某将“韩国处方减肥药”走私至国内,后由孟某某、杨某二人通过网络出售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者的“韩国处方减肥药”,由刘某进行包装,为逃避检查还将减肥药伪装成“益生菌”进行发货。目前,孟某某、杨某、刘某三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有些人为了瘦下来,选择服用一些减肥药,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利益,利用大家想快速瘦身的心理,通过非法渠道贩卖“网络特效减肥药”,这和普通减肥药可是两码事,这些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咖啡因等国家管制的麻精类药品,食用后会让人上瘾,引起食欲不振,以此来达到所谓的“减肥”效果,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第二十一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警方提醒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拒绝身边一切与毒品有关的产品,小心您身边的隐藏毒品,希望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远离诱惑,切勿相信网络虚假宣传。

原标题:《嘉峪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处一起通过小红书APP售卖“韩国处方减肥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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